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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房地产政策国六条 5月房地产政策数量大幅减少

分类:十二星座发布者: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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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出台新政近500次 “组合拳”促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降首付比例、调整限购政策、提升公积金贷款额度、发放购房补贴……2022年上半年,中央不断释放稳地产信号,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发布频次创历史同期新高;地方打出“组合拳”,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随着政策效果逐步显现,5月房地产市场数据扭转下跌态势,市场边际有所修复。多机构认为政策各方面仍有调整空间,预期下半年将继续发力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政策高频调整 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随后各地政策出台频率加快,力度也有所加码。据中指研究院统计,上半年全国已有超180个省市出台近500次房地产调控政策。

从政策类型来看,各地不断从需求端发力完善房地产政策。中央层面多次强调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多地利用调整限购、限贷政策等方式降低购房门槛,释放更多购房需求进入市场。

据克而瑞研究中心统计,上半年36座城市放松限购,54座城市放松限贷。以郑州为例,3月郑州发布19条稳楼市措施,率先取消“认房又认贷”,并规定老年人投靠家庭可以新购一套住房,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取消了限购;6月郑州航空港区进一步加大放松力度,宣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二套、贷款未结清最低首付比例30%。

亿翰智库分析认为,当前限贷政策的调整目的是有针对性地保障居民合理购房需求释放,提高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这对于部分有购房需求,但是受制于政策因素而无法释放的消费者而言无疑释放了利好信号。

同时,上海、杭州、合肥等部分核心城市放宽了落户门槛,其中上海规定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无需“打分”,符合基本条件就可直接落户。中信建投研报认为这将持续支撑销售市场的边际修复;亿翰智库则认为核心城市放宽人才落户门槛主要目标在于吸纳人才,短期内也会增加市场购房基数。

58城首套房贷利率下调至4.25% 房票制度重启

缓解消费者购房压力也是上半年楼市调控政策的主要方向之一。

5月,央行宣布个人首套住房商贷利率下限调降20个基点,几天后又宣布5年期以上LPR下降15个基点,创历史单次最大降幅。多座城市抓紧落实房贷利率优惠政策,据克而瑞研究中心统计,苏州、郑州、济南、南京、温州等58座城市目前已执行首套4.25%、二套5.05%的房贷利率。

还有多座城市调整了公积金相关政策。6月,福建省宣布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降至30%;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予以适当提高。浙江省则加大对三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包括提高贷款额度、提取额度以及优先发放贷款等。杭州市、山西省等多地均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房票也在上半年“重出江湖”,据亿翰智库统计,截至2022年6月下旬,已有包括郑州、丽水、绍兴、海宁、鄂州等19座城市出台“房票”制度。其中郑州规定棚改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获得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政府通过鼓励安置群体的房票安置,可起到托底市场的功能,有利于市场去库存,提振整体房地产市场信心。”中指研究院河南公司总经理梁波涛分析称。

此外,部分城市也采取了发放购房补贴、调整限售、减免房地产税费等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需求释放,从供应端则采取调整土拍规则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等方面,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预期下半年持续调整

随着各地政策持续出台以及疫情影响逐渐弱化,房地产市场呈现企稳态势。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5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同比降幅较4月分别收窄7.2和8.9个百分点,市场边际有所修复;重点100城成交面积同比降幅持续收窄,5月环比转增,6月环比继续增长。

不过政策效果仍待进一步加强。克而瑞研究中心认为,在4.29政治局会议后,地方放松政策频率及力度加码,但实际收效仍乏善可陈;核心原因在于政策力度较弱,并缺少系统性政策。

对于下半年行业政策走向,克而瑞研究中心认为,市场真正回稳仍需政策组合拳助力,二线及三四线城市或将全面取消限购、限售及限价,房企端则有望落地必要的纾困政策措施。

多家机构也预测下半年政策将继续优化调整。中指研究院表示,目前部分城市调控政策力度仍保持相对克制,在市场销售继续下行的情况下,政策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强。短期来看,各地因城施策频次或将维持在较快节奏,供需两端政策均仍有空间。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则认为,本轮政策虽然覆盖城市较广,调控频次也较为频繁,但从力度上看,均是从之前严控的基础上进行小幅的松绑,政策门槛仍处于较为严苛的阶段。当前居民对住房品质要求提升,改善性需求增加,而二套房以上的购房门槛当前仍处于高位,该机构预计未来相关政策仍有放松空间。

中国社科院: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将迎来新一轮调整

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

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当前,房地产市场在“房住不炒”的战略定位指导下,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2021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平稳回落态势,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呈负增长态势,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住宅投资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冷的现象仍然延续。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回落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动力明显不足,这场由于资金宽松导致的“小阳春”,在政策影响下已经快速退烧,尤其是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继续步入降温的通道,接下来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

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突出特点

从2021年1至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明显变化:

第一,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负增长,销售价格涨幅回落。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全部负增长。1—5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5.6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6%,降幅比1—4月份扩大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0.7%,办公楼销售面积下降12.2%,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下降12.9%。同时,商品房销售额51773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8.9%,办公楼销售额下降12.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下降9.7%。由此可计算得出,2021年1—5月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9325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7.8%,同比涨幅回落0.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成交均价924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9.7%;商业营业用房成交均价同比上涨3.6%;办公楼成交均价同比下跌0.1%。商品房均价与2021年全年相比上涨6.7%,涨幅回落2.8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上涨8.2%,办公楼上涨2.1%,商业营业用房上涨1.7%。

第二,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2021年1—5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下降33.2%,土地成交价款同比下降35.6%,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的跌幅之大前所未有,土地购置面积是自1998年以来的最大跌幅,土地成交价款是自最早此数据公布的2004年以来的最大跌幅。而且,土地成交价款跌幅超过土地购置面积,土地平均成交价格有所下降。1—5月份,土地平均成交价格为4389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3.5%,是2012年以来首次同比下跌,比2021年全年的5525元/平方米低21%、比2021年的5349元/平方米低18%,这是自2012年以来首次出现土地成交价格下降的情况。由于土地价格是形成商品房价格的基础要素,其涨跌在滞后1-2年后将反映到商品房市场。因此短期内,土地市场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有拉低作用。

第三,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2021年1—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1.2%,比2021年房地产开发投资9.5%的增幅有所上升,如果全年能保持这样的投资势头,将是自2021年以来首次重回两位数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为住宅投资增幅带动,1—5月份住宅投资同比增长16.3%,而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均为负增长,投资增速分别为-3.6%和-9.7%。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其中,办公楼投资虽为负增长但降幅比2021年有所收窄,商业营业用房投资降幅则比2021年进一步扩大。从地区差异来看,1—5月份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约为东部、中部地区的两倍,东北地区投资增幅最低,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同比增幅分别为9.7%、9.2%、18.5%和7.1%。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增长8.8%,房屋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10.5%。

总体来看,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特点突出表现为:市场成交乏力,商品住房销售将进一步回落;土地成交面积、金额累计增速双双大幅回调将对未来市场形成较大的下行压力;总体开发投资依旧维持较高水平,但房地产投资增速将进一步回调。预期2021年房地产市场平稳调整态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转变。

影响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几个关键因素

综合2021年与2021年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未来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第一,城市极化带来的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中国的城市化已经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部分二线超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形成了新的增长极。无论是房价上涨幅度还是持续时间,一些二线甚至个别三线城市都完全超越了一线城市。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是有基本面支撑的,那风险相对来说是可控的;相反,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并没有基本面支撑,纯粹由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支撑,那就是泡沫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当前部分二线热点城市和个别三线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入、城市经济增长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同时,资本市场安全优质产品短缺的大环境没有改变,这使得房价的增长带来的投机投资需求在一些二线城市仍然非常旺盛。此外,一些地方采取的行政性措施,如新房摇号,实际上增加了很多套利需求。

第二,棚改退出后部分中小城市的市场隐忧显现。由于去库存、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效果叠加,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继续大幅减少,相比大中城市而言,中小城市对房地产市场销售量增幅的贡献更大,主要受棚改政策影响。未来棚改融资将由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转向以发行棚改专项债为主,鼓励国开行、农发行对收益能平衡的棚改项目继续贷款。随着去库存、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收紧、中小城市市场饱和度的增加,缺乏人口和产业支撑的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将有所提升。

第三,收缩型城市面临房地产价格下跌的可能。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和快速扩张后,以一些工矿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为代表的局部收缩已初见端倪。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各种社会经济要素会进一步向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区聚集,加上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等潜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个别城市出现收缩问题不可避免,难免不对收缩城市房价产生冲击。因此,在中国目前城镇化减速阶段,对于部分有收缩迹象或已经收缩的城市要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城市扩张和城市郊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小后期城市更新发展规划的难度。同时对于有收缩迹象的城市在要避免增量规划,逐步转为存量规划,甚至减量规划。将城市发展重点转向现有存量土地的再开发,依据城市发展环境与自身优势,调整城市的性质与功能。

第四,住房租赁市场或面临集体土地入市的冲击。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政策导向下,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以北京市为例,计划自2021年至2021年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2021年度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计划供应国有住宅用地10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2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占全部住宅用地的六分之一,2021年底已实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9.2公顷,完成率达105%。可以预期,在未来几年,随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的供给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相当数量的新增租赁房源将集中入市,这将给当地的住房租赁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

第五,土地市场成交下降或使地方财政收入承压。2021年土地购置面积继续增加,但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增幅明显收窄,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同比增加3.3%,大大低于自2013年起土地平均成交价格10%至30%的增幅。2021年上半年更是出现了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的情况。土地成交下降,一方面是房地产信贷资金总体收紧的情况并未改变,部分地块出让附带条件过多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未来形势不明,在土地价格水平高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态度趋于谨慎。土地市场成交大幅下降,必将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有所增加。2021年1至5月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下降6.0%,而且自2021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就一直处于负增长的状态。未来如果土地市场成交继续保持下行的态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房住不炒”的政策调控思路不断完善

自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住不炒”的定位以来,延续了两年多的调控政策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使得长期形成的房价上涨预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尤其是2021年下半年以来,住房销售涨幅放缓、土地溢价率持续下降、土地流拍数量激增,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市场下行压力增大。各地纷纷出台措施放松限制性调控政策,缓解市场压力。但中央“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调控思路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从以下三个维度进一步拓宽加厚。

第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是重中之重。2021年12月24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表示,2021年将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补齐租赁住房短板。因此,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购房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

第二,分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分化是大势所趋。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当前,一二线热点城市房地产主要依靠市场、人口增量驱动,三四线城市则主要依靠棚改政策驱动。因此,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市场压力较大的一二线热点城市,将继续维持严厉的调控政策不放松,在防范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同时,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在其他三四线城市则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过快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放权——更加注重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2021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用66个字定位了房地产市场:“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意味着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自主权力进一步扩大。强调“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更加注重各地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和自主权的扩大,体现了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性和地方调控措施的灵活性的结合。

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认识及建议

首先,上半年部分二线城市市场热度显著回升引发了调控的再次升级。为遏制地价的持续上扬,已经有多城对土地拍卖规则进行了相关调整。由此看来,“房住不炒”依然是调控的核心,“以稳为主、一城一策”的政策基调没有改变。而结合5月的土地成交情况来看,土地市场投资热度已经有一定的缓解,土拍溢价率明显回落。这说明,市场调控已经有所奏效,房企对市场预期逐渐放低,拿地逐渐回归理性。各类土拍新规调整虽然在短期内缓解部分地市高热现象,但并未对市场长期走向产生实质性作用。要维持地价的平稳,关键还是要适度加大热点城市的土地供应,促使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真正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其次,由于不同城市能级的市场运行结果呈现明显分化的趋势,一二线城市以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为重点,适当松动过紧的行政管制措施,在政策边际改善之下,市场成交活跃度将有所提升,销售面积同比可能实现小幅增长;大部分三四线城市已完成去库存的地区将逐步退出或减少货币化安置。失去强政策托底且市场需求明显透支,市场销售有可能重回下行通道。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明显动力不足,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逐渐步入降温的通道之中,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房地产市场应重点防范部分三四线城市价格快速下跌的风险。

最后,不论短期调控还是长效机制,房地产政策总体目标是一致,即保持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起大落。可以说,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本身就是对国民经济的重大贡献。目前,中央采取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产生了良好效果,市场风险总体可控。面对市场价格波动压力,应进一步细分调控手段。一方面要“堵”,另一方面也要“疏”,将压力在达到危险边界前进行疏导和化解。同时,应加强全国市场压力分布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对过度上涨和下跌城市及区域进行深度跟踪调研和辅导调控。(来源:澎湃新闻)

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房价的“国六条”和“九部委15条”的大体内容...

“国六条”细则就是指5月29日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价的意见》。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专家解读房地产调控15条措施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指出: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意见》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等具体提出15条措施。

专家解读房地产调控15条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点评】

这次国家九部门围绕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出台了15条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条,都体现了这次宏观调控整体的住房结构规划的调整方向。尤其是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这一条就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在接下来的数条意见中,分别就怎样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点评】

在整个15条意见中,对于建筑面积的规定将对房地产开发商产生最长远的影响,但是也不排除大房型住宅将来由于稀缺反而价格上升的可能性。

要达到70%这一指标,对于大中城市而言,政府至少要建设超过50%的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不过这一政策短期内不会对上海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一年半以内,上海还将有将近2000万平方米的中低价商品房和配套商品房将要出炉。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点评】

这条意见的效果将会马上在市场上体现出来。尤其在上海以外的城市,其二手房的成交量将和上海去年6月份一样面临再一次的低潮。相对而已,上海的二手房市场则不再会产生非常大的反应。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这是上一轮调控时就已经实行的政策。严格执行此项政策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已经过一次洗牌。例如上海,经过前两年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小开发商已基本退出市场,现在市场上留下的多是资质较好的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这实际上是有意针对北京等地市场而设的。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点评】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最近房价上涨过快的北京、深圳等地市场,不过,有可能抑制普通老百姓正常的购房需求。如果只有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才可首付两成,那么打算买95、100平方米的这部分购房人群就会受影响。目前上海地区一般购买首套住房,只要不是豪华别墅,基本上都可获得八成比例的房贷。此项政策将有可能使打算购买超出90平方米但超出不多的人群需求下降。对真正的炒房者影响有限,提高首付成数只会使其在同样的资金条件下少炒几套房,最大的影响可能是打压了他们的心理预期。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点评】

更多中低价和中小套型住房的出现,将会导致将来的市场出现同一区域高档和中低价商品房共存局面。这一现象在香港就存在,而在内地城市,则会首先选择一些中心区域作为试点。这可能会对建设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商造成一定压力,但同时也会促使开发商对于其所建楼盘提出更高的品质要求。此外,关于禁止别墅用地和严格限制低密度住宅的供应的必要性,国土资源部也再次加以重申。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点评】

对闲置土地处置态度的严厉管制将会对开发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然而,从以往来看,国家并没有大规模处置两年内没有开工的土地。所以这一措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体现真正的效果,将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切实贯彻这一意见。同时,意见中对于开发建筑面积和投资额的最低成数规定,也有助于杜绝曾经在一些城市出现过的开发商投机现象。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点评】

所谓“被动性拆迁”指的是一些尚未完全老化需要重建的地块由于拆迁,而使其中住户产生新的住房要求的拆迁过程。这一拆迁将会加速新建商品房的需求量以及并非完全必要的商品房流转速度。而这一政策则需要地方政府加以落实。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点评】

本次意见尤其强调了监管力度,这将会对开发商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其中多次要求监察部门加强督察,表现了中央对于整顿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决心和力度。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点评】

目前在买房卖房中,存在开发商在其中利用各种手段发布虚假信息以及恶意炒作的现象。去年上海市就处罚了不少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在将来会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置。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点评】

廉租房将会长期成为住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真正要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需要各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仅仅靠开发商的力量是不够的。意见还提到,地方政府要把“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在廉租房建设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比例,有理由担心廉租房的建设无法达到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规模。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点评】

目前在国内一些地区,依然存在着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由于以前的福利分房和集资建房等制度,北京也存在着一些市场流通以外的住房。这次意见则对集资建房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防止有人再钻政策空子。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点评】

这一意见主要是针对一些二级市场尚未完全打开的城市,上海并不存在这一问题。然而在北京以及一些其他城市,由于传统住房观念的影响,二级市场一直处于不够完善的状况,而这条政策正是为了完善整体的房地产市场。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点评】

信息对称,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作用重大。建立健全房地产发布渠道,是避免开发商发布虚假信息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点评】

如果说中国少数地方存在房产泡沫,媒体的推波助澜功不可没。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客观公正的报道,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表明,中央政府试图尽可能弱化行政干预。

点评专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易居房地产研究中心副院长丁祖昱

中房指数研究院(华东)副院长陈晟

中国跨资本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余南平

上海汉宇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施鸿睿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零售银行部个人信贷中心总经理贝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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