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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停电通知6月12日 合肥停电通知2021

分类:十二星座发布者:浮世双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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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6月10日至14日计划停电通知

6月10日至14日期间武汉有许多区域计划停电,停电的原因是检修、电网建设等,涉及区域包括洪山、江汉、_口、江岸、东西湖、江夏、汉南、黄陂、蔡甸、新洲,大家记得要提前做好准备或计划哦!

洪山区

停电范围:剑桥春天2栋、3栋、4栋、5栋、6栋、7栋、8栋、9栋、10栋、11栋、剑桥春天专用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6:00

停电范围:栗树咀;亿德农庄专用箱变、谷米河专用箱变、武汉左岭恒伟农贸市场专用箱变。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6:00

停电范围:黄伍司、小马湾、大马、大金、刘寿、湖东陈、詹童、王李咀、吴塘咀、农场六队、鲍家咀泵站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8:30

停电范围:锦绣龙城58栋1、2单元,59栋1、2单元,61栋1单元、62栋1单元

停电时间:2021-06-10;08:30至2021-06-10;16:30

江汉区

停电范围:常青三路、新湾五路、常五院、常四院、武汉市女子干部学校、武汉市团校、武汉市康泰物业管理专用、、新华下路中学、红光五金汽修厂、武汉中商杨汊湖购物广场、中皓停车场、园丁配电室

停电时间:2021-06-10;07:30至2021-06-10;17:00

停电范围:鑫城汇H1区1#楼2单元2-42层、2#楼1单元2-42层、鑫城汇H2区1#楼2单元2-27层、3#楼15-27层、2#楼1单元2-27层、4#楼1单元2-14层、4#楼2单元15-27层、5#楼1单元2-33层、6#楼2单元2-27层、7#楼2单元2-42层、8#楼1单元22-42层、8#楼2单元2-21层;常码头还建房专用主供

停电时间:2021-06-11;08:00至2021-06-11;15:00

_口区

停电范围:永利新城北苑专用主供,永利新城北苑小区1#楼1单元1-32层;永利新城北苑小区2#楼1单元1-32层、2单元1-32层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2:00

停电范围:公安宿舍1栋至5栋,雅丰园1栋至6栋,雅丰园7栋至15栋,云鹤园6组团1栋至4栋,云鹤园6组团5栋至10栋,云鹤园6组团11栋至13栋,云鹤园6组团14栋至17栋、云鹤园6组团18栋至20栋、建荣商贸公司、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码大厦、市房产开发、家装公司、桥口区长源物业、常码头村委会、天源经济发展、天源15#杆专用、天源19#杆专用;广电海格、_口司法局、_口人民检查院、_口人民法院、_口区城市管理局、武汉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四路189-1、古田四路189-2、古田四路189-3、古田四路189-4、古田四路189-5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8:00

停电范围:永利新城北苑小区1#楼2单元1-32层;永利新城北苑小区3#楼1-32层

停电时间:2021-06-10;13:00至2021-06-10;17:00

江岸区

停电范围:中铁十五局二七路专用箱变,二七路发展大道803号、821号,825号.830号

停电时间:2021-06-10;08:30至2021-06-10;18:30

停电范围:卫生巾厂专用、新奇建筑公司专用、岱家山兴诚实业发展专用、武汉监察委员会专用、武汉市城建专用,有机化工宿舍1-8栋,教育局宿舍1-5栋,汽发宿舍1-9栋,汉黄路171号-21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专用、武汉天灏有限公司专用、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专用、长丰志文有限公司、武汉第二级初级中学、岱山科技城专用、武汉公交集团专用、岱山物业公司、后湖乡新荣村专用、武汉市政有限公司专用

停电时间:2021-06-10;09:00至2021-06-10;17:30

停电范围:一元小路8-25号,二跃小路28-14号,广兴里1-18号、同德里1-20号、二跃小路5-75号,公安街宿舍204号、三阳村5-8号,电影公司宿舍、胜利街212号-215附1号,三阳村1-2号,二跃路1-4号,胜利街279号-291号、吉庆里1-14号,同德里16号、17号;二跃路9-15号、19号、21号、18附4号、32号,坤厚社区二跃巷9-11号,二跃路16号1单元、2单元,庆祥里1-21号、二跃路7号、智慧社区1单元、2单元、二跃路5号、1附5号、5附7号,永胜大厦208号,二跃里,胜利大院259-1至259-5号,生厚里46-65号、实验学校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8:00

停电范围:汉黄路78号至135号、中交二航局专用、岱家山驿站专用、岱家山兴城实业有限公司专用、岱山解放肥饲料厂专用

停电时间:2021-06-11;08:30至2021-06-11;18:30

东西湖

停电范围:燕岭街道。

停电时间:2021-06-10;09:00至2021-06-10;18:00

停电范围:径河街道。

停电时间:2021-06-10;09:00至2021-06-10;18:00

江夏

停电范围:南岸移民建镇、南岸1、2队、南岸3-6队、南岸7-8队、南岸9-11队、南岸12队、南岸13队、南岸21队、南岸14-15队、联合村部、联合七队、联合滑道站、南岸16队、南岸18队、南岸18队新增、南岸7.8队新增、南岸9-10队新增、移民建镇新增、南岸13队新增2号、联合新增、南岭港新增、联合滑道站新增、南岸3-6新增、南岸15队新增、南岸17队、南岸13队3#、南岸9-11队新增、南岸21队新增、南岸12队1#、武汉金江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易江林、武汉南岸壹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口街南二村村民委员会、中楚农产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武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联合村村民委员会、里湖泵站、金口街南岸一村村民委员会、红卫滑道站、南岭港泵站、居字号堤防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1:00

停电范围:河垴向阳、河垴新街、松坡夏、曙光村、新屋夏、江基、新屋郑、中门徐、周何边、河垴上门徐、新屋徐、乌龟头、大咀街、大咀村、下方施、大冬许、大屋戈、曾家、徐铁、刘家咀、老屋高、路边高、桂家海、老屋郑、田卜高、陈家湾、朱同子、杜李家、周英、李家边、江马家、下屋湖、路过海、许家桥、老屋夏、周家谷、大屋徐、邓家洲、梅湖洲、先锋村、杨芳、丰收李、许帮头、王大雅、廖家边、大咀、柳家湾、角咀、大屋戈新增、李升、杨放东、路过海、竹喻村、大厘徐、大咀村新增、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丰收村、徐八海、新屋郑、周英机站、盛家桥机站、猪婆咀机站、老屋高抽水、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中间湖养植场行、邓家州养殖场泵站、邓家州养殖场、武汉合春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耐火砖、山坡乡先锋村、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河培水厂、武汉市江夏区金龙畜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金龙畜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曙光松坡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圣龙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邓家洲龙金养殖专业合作社、武汉市光辉畜禽有限公司、武汉市龙建斌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行厂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6:00

汉南

停电范围:东荆街水电七局6#基建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2:00

停电范围:鬼神坛泵站、鬼神坛、杜家畈、龙凯生态园、龙凯发展农业、君善混凝土、滩头村4#、恒大1#基建、恒大2#基建、迎水山、滩头养殖3#、白米畈、蒋家山、湾湖渔场、杜家畈渔场、滩头村2#、滩头村1#、滩头泵站(乌七大队)、滩头村3#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6:00

停电范围:邓南街、南康社区2#配电室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4:30

黄陂

停电范围:李集街庙坡村、合丰村、黑吴岗、石堰2#、孙家田、吴家大院、、泵站、张塘角、沈黄、罗汉2#、吴家大院2#

停电时间:2021-06-10;07:30至2021-06-10;15:00

停电范围:武湖街堤防处,驾驶员培训中心、盛泰钢铁、扬子江乳业、龙瑞宏达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7:30

停电范围:武湖街堤防处,驾驶员培训中心、盛泰钢铁、扬子江乳业、龙瑞宏达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7:30

停电范围:姚集街葛家咀、郑家大湾、张家湾、北门巷、八里畈、鲍家湾、王家咀、八里村、杨家垅、大塘角、陈家田

停电时间:2021-06-10;08:00至2021-06-10;16:30

蔡甸区

停电范围:中心村、袁岭村。

停电时间:2021-06-11;08:00至2021-06-11;11:30

停电范围:凡里村。

停电时间:2021-06-11;08:00至2021-06-11;11:30

停电范围:红太阳瓜子厂、新天鱼池、汉蔡高速路灯、汉蔡高速黄金口收费站、武汉市公安局、顺达建筑塑料、熊大农庄

停电时间:2021-06-14;07:00至2021-06-14;16:30

新洲

停电范围:心晋置业小区、金沙湾小区、新洲区路灯工区、中石化武汉公司春风加油站、武汉市金马润滑油公司、武汉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阳逻1号污水提升站、平江壹号、武汉市宏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界埠村、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湖村、武汉裕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村、军民村、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路灯、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停电时间:2021-06-10;07:30至2021-06-10;13:30

停电范围:施岗湾、施岗村、中铁七局集团、路灯箱变、林场、华港伟业、武汉卓尔陆港箱变、界埠加油站、花园大山、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威林炉灶科技、帕克橡胶、武汉鼎加达建材、花园村变、九龙宫、武汉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2#、武汉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武汉施建煤灰砖厂、新洲区公路监察局、新洲区阳逻银顺建材厂、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盛宏建材、施岗村米厂、金石达光电器有限公司、金安板业、广福水泥、元和伟业商贸、中国二十冶集团

停电时间:2021-06-10;08:30至2021-06-10;14:00

以上内容是计划停电时间,可能会提前送电,也可能会顺延哦!

合肥的旧货市场在哪里

合肥周谷堆旧货交易市场位于合肥市南一环路与巢湖路交叉口西南角(原周谷堆批发市场内),电话0551-.欢迎您的光临!

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合淝,安徽省省会,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截至2021年,全市下辖4个区、4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1445.1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528.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818.9万人,城镇化率76.33%,常住外来人口达158万人。

合肥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安徽中部、江淮之间、环抱巢湖。合肥是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双节点城市,合肥都市圈中心城市,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合肥是一座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古城 ,因东淝河与南淝河均发源于该地而得名。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秦置合肥县,隋至明清时,一直是庐州府治所,故又称“庐州”、又名“庐阳”。

辖区:4个市辖区、4个县、1个县级市

街道社区:43个街道、84个乡镇、5个街道层级的社区管理委员会,457个城市社区、333个农村社区(另有3个居委会)、994个村委会

市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

合肥位于中国华东地区、长江三角洲西端,江淮之间,安徽省中部,西接六安市,北连淮南市,东北靠滁州市,东南靠马鞍山市、芜湖市,西南邻安庆市、铜陵市;全市版图总面积11445.1平方公里,介于北纬 30°57′-32°32′、东经116°41′-117°58′之间。

合肥市境内有丘陵岗地、低山残丘、低洼平原三种地貌,以丘陵岗地为主,江淮分水岭自西向东横贯全境。全市海拔多在15~80米之间,平均海拔20~40米。主城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岗冲起伏;西南部属大别山余脉,层峦叠嶂;海拔最高为境西的牛王寨595米。

气候特征

合肥地处中纬度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年均气温15.7℃,年均降水量约1000毫米,年日照时间约2000小时,年均无霜期228天,平均相对湿度为77%。

水文情况

合肥地表水系较为发达,以江淮分水岭为界,岭北为淮河水系,岭南为长江水系,淮河水系主要有东淝河、沛河、池河等,长江水系主要有南淝河、派河、丰乐河、杭埠河、滁河、裕溪河、兆河、柘皋河、白石天河、西河等。境内巢湖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东西长54.5公里,南北宽21公里,水域面积770平方公里,号称“八百里巢湖”,湖底海拔5米,湖水容量随水位高程的不同而不同,当水位高程达14米时,湖水容量为63.7亿立方米。

2021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拆迁工作基本信息

(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结算差价。

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

第四章

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二条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条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

(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条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

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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