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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深圳住房新规出台了吗 8月深圳住房新规出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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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有哪些?主要影响我们哪些方面?

8月起,一大批新规“上线”,涉及就业、养老、户口等,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全国性新规

1、人力资源服务划定“红线”!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首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于8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系统规范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明确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暂停或终止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单位提供服务;对人力资源培训、举办招聘会、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

2、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

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7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3、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于8月1日起实施。明确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从此前的医疗保险扩大到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4、国标字库新录入1.7万余个生僻汉字,电脑无法打出姓名中的生僻字8月起有望解决

由国家标准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新版《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标准比上一版增加录入了1.7万余个生僻汉字,新版标准比上一版增加录入了1.7万余个生僻汉字,可覆盖我国绝大部分人名、地名用生僻字以及文献、科技等专业领域的用字,能够满足各类使用需求,为传承中华文化、增强中文信息处理能力、满足姓名生僻字人群用字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标准保障。

5、充电宝、锂电池等实施CCC认证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6、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优化调整

工信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自8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解读表示,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此次调整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

7、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同时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三大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扩充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

9、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为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性新规

1、四川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

8月1日起,四川省公安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通新生儿入户全国范围“跨省通办”业务,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

2、重庆餐饮业、旅游住宿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重庆市一次性用品目录清单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要求重庆市餐饮业、旅游住宿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使用易降解、可回收再利用的绿色环保产品。外卖平台应积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3、福建厦门过马路“刷手机”或将面临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明确,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违反这一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将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4、上海设摊经营活动有新要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限免停车费

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集市、夜间经济、分时步行街、早餐车、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外摆位)等新型设摊经营活动,自8月5日起试行。

同时,上海市交通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8月1日起,每日首次进入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首4小时免费;超过4小时的部分,按照所在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用。

5、深圳住房制度改革,取消建设安居房和人才房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

总的来说,这些新规的实施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些影响不仅是一时的,而是长期的。但同时,这些新规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关注并遵守这些规定,积极适应并适应这些变化。

“住房租赁新规”成热词,房企跑步布局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从2010年至今,住房限购政策刚好走到了第十年。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从今年下半年以来,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住房租赁相关规定,对租赁市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现在发展租赁房肯定是整个调控的主旋律。”10月8日,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房地产经济方向副教授李秀婷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对于市场来讲,如果租赁房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它对于稳定市场、对于未来的房价、房地产市场监控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国各地的租赁新政(以下简称“新政”)都围绕哪些方面进行?又将如何影响房地产宏观市场?房产企业又将做何调整?

转变

从“限购”到“租房”

住房限购政策,到今年刚好走到第十年。

追溯到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随后,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

再往后,限购政策不断优化细化,各地有各地不同的“限”法,但总的来说,限购是全国房地产一个总体的调控风向。

今年下半年,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全国的限购政策趋于稳定,但多地政府密集出台了针对租赁市场的新政。

先是在7月中旬,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公示了首批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名单。其中,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等16个城市入围。

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入围的16个城市中,北京、深圳、广州、合肥、南京、长春等地均在下半年有住房租赁的新动作。除此以外,陕西、南京、珠海等地也有相应的租赁规定出台。

9月底,“9地出台租赁新规”一度成为微博热搜。据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在今年下半年,陕西、北京、深圳、广州、合肥、南京、珠海、长春、南宁等9地相继出台住房租赁新规,通过增加房源供给、规范市场管理等措施,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从行业来讲,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过八九年的发展,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从萌芽期到快速发展期的转变,尤其是近两年,行业超速发展。“调控政策是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也是保障租客权益的重要手段。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与市场机制并行的调控手段,确保行业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李秀婷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现在发展租赁房肯定是目前地产调控的主旋律,“对于市场来讲,如果租赁房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它对于稳定市场会有重要作用”。

新规

“稳调控”+“强监管”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下半年以来,这些城市的租赁新政大致都集中在新增租赁保障性住房、稳定房租、打击“黑中介”等方面。

9城租赁新规 图据红星新闻

李秀婷总结说,各个城市在房地产市场所做的都是在“稳调控”和“强监管”。

1.调控: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房租

据红星新闻记者梳理,这9个城市出台的租赁新规中,多地都提出了要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的计划。如长春市、深圳市直接制定具体的新增供地目标;合肥市以财政奖补为激励,欲盘活存量房源。

7月1日,广州市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计划,至2021年,全市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

8月30日,深圳市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指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9月2日,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

9月9日,长春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2021年至2021年,长春市将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支持规模企业建设租赁住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增租赁住房315万平方米,并形成基本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9月23日,合肥市发布五条创新探索住房租赁试点措施,在供给不足区域适量新建租赁住房,着力增加租赁房源供给。

“租赁市场要发展的话,供给方也要跟进。国家的政策要求了市场的专业化、规模化、有组织化,多渠道保障租赁住房其实是规模化的一部分,就是它要有足够多的房源,能供人去筛选,能更好地满足多元化的需求,这个是很有必要的。”李秀婷解读道。

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从9个城市的新规中,红星新闻记者发现,稳定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也是各地的关注重点之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说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7月8日,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房东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涨租金。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日期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搬离。

9月18日,深圳市发布《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了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发布制度,为严控产业用房租金过快上涨,通过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提高租金透明度,引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

2.监管:打击“黑中介”、建立监管平台

红星新闻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获悉,9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要求通过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在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的同时,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图据IC photo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相继出台租赁新规的城市中,也有多个城市不约而同地提出要“打击黑中介”的要求。李秀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打击黑中介”等措施都是属于“强监管”的范畴。

具体来看,陕西省发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相关问题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坚决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纠正和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收费、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威胁恐吓承租人等问题,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

南京市发布的《关于住房租赁风险的提示》,提醒市民注意识别防范“黑中介”。房东在委托出租房屋以及房客在承租房屋时,要选择正规且市场信誉度好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查看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9月12日,南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金融风险的通知》再次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李秀婷认为,对于中介来讲,严格的监管能够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这是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也会使得行业整体的集中度有所提升。“未来如果规范性加强的话,可能行业整体的调整升级,在这样的情况下,它的集中度会增加,对于中介本身的经营要求也会增加”。

对于如何对租赁市场进行更好的监管,珠海、南京、合肥、南宁、长春等城市还相继提出成立租金银行托管、租赁监管平台、租赁管理体系、网签备案等方式来强化租赁住房的管理。

此外,多地区还对租赁房屋中的乱象做了进一步规定。如珠海、北京、南宁等城市都对住房租赁中的个人居住面积、“隔断房”作出明确规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说:“广州、南京等多地出台政策,旨在防止以租代售等行为的发生,真正将增量住房投放于租赁市场,平衡市场供应和需求。从存量市场看,禁止群租房等居住产品形态,打击黑中介、二房东,能更有效保障租客居住权益,防范租赁市场风险。”

影响

住户租赁是压舱石,企业跑步布局

至于住房租赁市场的调控如何影响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走向?李秀婷对红星新闻分析,尤其是对于一线、二线城市来说,居住需求旺盛,人口持续导入。限购政策把某一部分的需求给压制了,但对住房的需求是长期存在的,房价上涨的压力还是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赁房市场发展得好的话,可以吸引一部分购房的需求,让它走向租赁需求,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一线城市房价未来上涨、长期上涨的压力。这对于稳定、平抑房价是有很重要的作用。”李秀婷称。

黄卉也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租赁市场的调控实际上是在引导市场结构性需求变化,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住房租赁是房地产市场的压舱石,只有稳定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才能有效平衡买卖和租赁市场需求,稳定房价和租金预期。租赁市场的调控政策能不断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租客权益,引导人们从购到租的需求转变,缓解房地产市场结构性需求错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已经有多个房企加紧在租赁市场的布局。

9月25日,万科A(,SZ)发布公告称,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55%。

至于募集资金的通途,公告称用于7个租房租赁项目,分布在北京、上海、大连、东莞、沈阳等地,一共提供租赁住房4944间。

而龙湖集团(00960,HK)旗下品牌龙湖冠寓则在2021年就尝到了租赁市场的甜头。据2021年龙湖的年报,2021年冠寓租金收入为4.26559亿元,较2021年同比增长961.4%,占集团总收入的10.4%。

到了今年上半年,冠寓更是累计营收4.3亿元,同比增幅207%。根据龙湖集团的财报,冠寓今年的目标是开业超8万间房量,营收10亿元,至2021年目标营收20亿元以上。

对于租房市场是否会面临洗牌的问题,李秀婷分析,在新的需求下,行业有了规范化、透明化的经营规则。在这种规则下,也必然对房企和中介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优质的企业最终会得到长远的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杨佩雯 袁野

深圳出台公共房收购新规!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最新一期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新收购规程》)。

根据一同发布的政策解读介绍,《新收购规程》增加了人才住房类型,明确了不同产权限制条件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政策适用。

《新收购规程》在收购价格构成中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

新《收购规程》在适用范围、收购价格、测算时点、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进一步明确。

另外,新《收购规程》增加了第三方收购价格审核机构。

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需由收购主体委托相应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为解决部分区未设置造价审核部门的问题,新《收购规程》增加了收购主体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

修订主要内容:

1.完善适用范围

根据“13号文”,收购房源增加了人才住房类型,为此《新收购规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调整为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同时明确了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

此外,《新收购规程》明确了不同产权限制条件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政策适用。

2.收购价格构成增加地价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共住房缴纳的地价标准,《新收购规程》在收购价格构成中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

3.进一步明确测算时点

《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项目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基坑和土石方、桩基础、主体工程)的情形。为此《新收购规程》进一步明确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按照包含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确定。

4.增加第三方收购价格审核机构

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需由收购主体委托相应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为解决部分区未设置造价审核部门的问题,《新收购规程》增加了收购主体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

5.简化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

《原收购规程》规定,根据建设渠道分类不同,结合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为简化程序,《新收购规程》规定,按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此外,公共住房实行区际合作和房源调剂,《新收购规程》对房源调剂涉及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

6.明确住宅工程价格下浮率

收购价格的计算需应用住宅工程价格下浮率,鉴于我市已不再公布上一年度住宅工程平均下浮率,《新收购规程》采用了近3年(2018-2021年)我市住宅工程招标平均下浮率(16%)作为收购价格下浮率计算参数。

7.增加适用按实结算的情形

在实际收购操作过程中,有收购方提出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方式计算收购价格的需求,但《原收购规程》对此未作规定。为此《新收购规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协商一致,项目基本建设费可根据施工图套用计价标准计算,并按规定比例下浮后确定。

8. 调整资金成本利率以及利润率的取值依据

从2021年8月开始,银行贷款利率都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为适应政策变化,《新收购规程》对资金成本的贷款利率以及利润率由原来的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采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9.新旧政策衔接

一是收购房源的收购价格测算时点在《新收购规程》实施前且符合《原收购规程》规定的情形,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执行;

二是《新收购规程》实施前,已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其他涉及收购的协议、市区政府已出具明确收购价格的批复意见等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政府的批复意见继续履行;

三是已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缴纳公共住房地价的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新收购规程》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住房的收购工作,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本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管理的公共住房的收购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已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产权限制条件为不得转让的公共住房(以下简称出租型公共住房),其收购价格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确定;可以转让的公共住房(以下简称出售型公共住房),其收购价格根据公共住房销售价格相关规定确定。

本规程所称公共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第三条 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公共住房的收购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收购,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公共住房收购合同。

第四条 公共住房收购范围包括公共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等公共设施不纳入公共住房收购范围。

(一)地价,指所收购的公共住房实际缴纳的地价。

(二)建设成本,包含以下三项费用:

1.基本建设费用,指建设前期工程费及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2.管理费,指社会投资主体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3.法定规费,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竣工测绘费用等规费。

(三)资金成本,指社会投资主体为公共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成本。社会投资主体与收购主体在签订收购合同中约定不计资金成本的除外。

(四)合理利润。

(五)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收购主体或者其委托机构按实际装饰装修配置审核户内装饰装修造价,装饰装修造价以审核的结果为准;签订收购合同时,项目未确定实际装饰装修配置的,该部分造价以补充合同形式约定。

(六)法定税金,指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七)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所列各项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构成依据附件《深圳市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测算指引》测算,符合《第二部分 建设成本计算方式》中I基本建设费附注3规定情形的,基本建设费可以按附注3规定执行。

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社会投资主体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当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出租型公共住房开发运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当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六条 出租型公共住房的建设成本测算对象包括:

(一)主体部分及其附属。包括出租型公共住房主体部分以及为使主体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所必须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如主体土建(含基坑、桩基)工程、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水暖电气消防以及建筑智能、电梯等安装工程及设备、附属工程等。

(二)地下室。指地下室建筑及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地下室车道出入口及其应当分摊的土方及桩基工程等。

(三)基础设施及其公共配套部分。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土建、园建、园林绿化及照明,小区管网和智能安装等;公共配套部分包括小区居民共同使用或者共有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或者无偿移交政府的除外。

第七条 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按照包含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确定。

第八条 收购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收购住宅工程进度达到标高±0.00后,社会投资主体根据本规程测算收购价格,报送收购主体。收购主体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

第九条 收购双方确定收购价格后签订公共住房收购合同。

公共住房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土地来源、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收购。包括收购范围、收购价款、收购款支付、收款账户。

(三)项目移交与保修。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

(四)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条 收购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收购房源的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收购出租型公共住房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收购主体后按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收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收购主体后按不超过收购总价98%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二)收购房源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收购款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1.项目收购范围住宅工程进度达到标高±0.00后且已签订收购合同的,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25%的标准支付;

2.项目收购范围住宅的全部主体封顶(社会投资主体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55%的标准支付;

3.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0%的标准支付;

4.收购出租型公共住房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收购主体后按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收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收购款项在项目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收购主体后按不超过收购总价98%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签订收购合同时,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未审核确定的,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按照补充合同约定支付。

对于市、区政府之间调剂的房源,在房源移交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收购款项。

第十一条 收购房源的收购价格测算时点在本规程实施前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收购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深建规〔2018〕2号)规定执行。

本规程实施前,已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其他涉及收购的协议、市区政府已出具明确收购价格的批复意见等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政府的批复意见继续履行;已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缴纳公共住房地价的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及附件对法定规费、法定税金的规定,与法律及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及上位政策规定为准。

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政策的变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本规程附件所列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之间、各区人民政府之间调剂的公共住房,涉及调剂房源成本价测算的,可以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公共住房所包含的住房类型如发生调整,调整后出租型公共住房的收购价格根据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确定,出售型公共住房的收购价格根据公共住房销售价格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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