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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号校外培训机构征求稿 2月8号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分类:十二星座发布者:云上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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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员工都不得从事哪些职业

不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为《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原文:

1、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2、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4、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5、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6、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7、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9、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10、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最新政策

一.简述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校外培训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不可以也不能替代学校教育。

2.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三.相关政策

1. 2021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同年11月,教育部开发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即将上线。各地审批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有望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平台实现联网查询。

2.2021年6月,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同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

3.2023年9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为实现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教育部推出了“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为广大家长合法权益的提供有力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最新

1、设立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办学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管理制度。

2、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以提升中小学生兴趣、拓展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展与学校课程内容和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

3、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4、培训师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的年龄、学科特点和培训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5、培训材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行编写的教材。招生对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全国范围内招生,培训对象一般限于本省域内的中小学生。

6、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7、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制度,指导其规范发展。

8、培训机构审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批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具有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是否具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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