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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成都市新都区土地征收赔偿

分类:十二星座发布者: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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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原建设用地不足,新建住房用地申请怎么办

一、服务对象

1、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层、建造副舍、围墙等。

2、虽户籍不在本镇,但有房屋在本镇的需维修的居民。

二、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者镇、村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2、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3、低于应享受标准面积的居民户;

4、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三、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

4、农村个人建房申评审核表(一式四份);

5、农村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仅限房地产转让的填写);

6、有关协议;

7、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成都市城市规划条例》

5、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

6、《成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其它有关法律

五、办事程序与时限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申解

(2)村委会讨论签署意见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复核

(5)区人民政府批准

(6)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

(7)镇政府核发建房许可证2、时限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镇、区三级审核,镇汇总报批的模式,其审批时限一般为半年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拨地定桩费,依据护价房<97>150号规定,收取定桩费100元;

2、保证金,依据《成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1)建房用地保证金,土地及建筑备为每间1000元

(2)对暂不拆除老房,应缴纳拆除老房保证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垦复基金,依据沪财农<1995>46号文规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七、其它事项

1、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用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改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农村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违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棚户区改造房屋的赔偿标准

(一)用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置房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二)规划政策。五城区的Ⅰ类、Ⅱ类棚户区,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并属于第三分区的,容积率按4.0执行,其他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改造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当进行优化设计,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采取叠建的方式。

(三)住房保障。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对改建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制定改建审批程序。各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征收补偿。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内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达到95%,方可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新都桂湖街道五桂村多久拆迁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板桥社区5组,桂林村4、5组及村集体,黄河村1组,高桥村4、5组及村集体,天元村5、6组,五桂村13组及村集体,万和村7、8、9组及村集体,朱王村2组;石板滩镇东风社区2、6、9组及社区集体共26.2170公顷,合计393.255亩的集体所有土地,于2021年6月26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21年第43批(新都区)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7〕381号)批准征收,作为成都市2021年第43批(新都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员社保安置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执行;住房安置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14〕6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村镇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新都街道办事处、石板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登记。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镇)、社区(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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