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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新规,5月1日起实施,与之间相比有这些变化:1.私家车上牌不再查验新车。2.车主可以自编车牌号码。3.车辆信息变更可以全国办理。
影响机动车的除了驾照管理,扣分管理,还有机动车登记,前面两个已经在4月1号实施了新规,现在机动车登记新规也即将上线,那么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新规与旧规相比有哪一些大的变化,车主一定要特别注意这几点。
旧规中规定私家车上牌之前要查验新车,但在很多车主看来这就是多此一举,新车竟然能够上市,质量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一项目就浪费了很多车主的时间,而5月1日新规实施,私家车上牌发生变化,环节减少了,其中就省去了没有必要的新车查验,这对很多车主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消息。
旧规中规定新车上牌只能根据系统的号码自主选择,但是新规实施之后,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想要的号码,这对很多车主来说是很实用的,这样在选号码的时候也不用太纠结了。
旧规中规定车辆变更一定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这对很多车主来说是很不方便的,但是新规突破了区域限制,明确了异地可以参加恢复驾照考试,一证全国通考等,而机动车登记新规中也明确,从5月1日起,车辆信息的变更不需要回到注册地,全国皆可办理,但新规刚实施,有些地方没那么快覆盖到,所以一切以当地的政策为准。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有严重隐患的车不支持车辆变更,新规只是放宽了变更的地点,并没有放宽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共7章74条,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消防许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
新《消防法》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种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对这些违法行为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应急救援给群众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执法者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法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变化一之科目一:理论学习。
理论部分:拆成2部分,共28课时。新的驾考标准调整了理论考试的试题内容和比例,更加突出安全文明行车、典型违法行为认知等内容的考核,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实用。
2、变化二之曲线行驶:
驾驶车辆以二档(含)以上档位从弯道的一端前进驶入,从另一端前进驶出,行驶中转向、速度平稳。中途不得停车,车轮不得碰轧车道边线。
3、变化三之倒车入库:入库时限210秒。
新规要求倒车入库时,从道路一端控制线(两个前轮触地点在控制线以外),倒车入库停车,再前进出库向另一端控制线行驶待两个前轮触地点均驶过控制线后,倒入车库停车前进驶出车库,回到起始点。
考生必须在210秒内完成驾驶车辆倒库、出库一整套程序,且中间不能停车。一旦有中途停车、超时等情况出现,即判“不合格”。
4、变化四之侧方位停车:入库时限90秒。
车辆在库前方一次倒车入库,中途不得停车,车轮不触轧车道边线,车身不触碰库位边线,再前进向左前方出库,出库前应开启左转向灯,出库过程中,车轮不触轧车道边线,车身不触碰库位边线,出库后,关闭转向灯。
侧方停车须在90秒内完成,即车辆在出库时须按要求打关转向灯、不轧线的同时,完成车辆靠边的整套动作。与倒车入库一样,一旦中途停车、超时即为不合格。
5、变化五之直角转弯:
驾驶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由左向右,或者由右向左直角转弯一次通过,中途不得停车,车轮不得碰轧车道边线。转弯前应开启转向灯,完成转弯后,关闭转向灯。
6、变化六之起步:
变化后:考生在路考驾车起步时,如果没有第一时间将车辆挡位调整为“空挡”后再起步,就算“不合格”。而车辆启动点火后,考生如果没有及时松开点火开关,也将被即时扣去10分。
7、变化七之科目三:路考。
多项增加时限限制。
(1)绿灯亮起后的车辆起步,原本并无时间限制,但新标准明确规定“前方无其他车辆、行人等影响通行时,10秒内未完成起步的”直接评判为不合格。
(2)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靠边停车等操作,此前标准要求必须打转向灯,但是新标准更严格,不打转向灯或错误使用转向灯的直接不合格。打了转向灯但时间未满3秒就转向的直接不合格。
(3)遇后车主发出超车信号不按规定让行的直接不合格。
(4)不按规定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不合格。
扩展资料:
驾驶证考试是为了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该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及文明驾驶相关知识三个科目四项考试。
驾驶证考试的基本流程为填写表格、身体检查、受理、缴费、考试、制证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考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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