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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受选民委托、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11月份实际上已经选出美国总统),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联邦主义下的特有制度,是费城制宪会议上主张全民直选总统和主张国会选举总统的代表之间的一种妥协。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埋逗,以组成选举人团。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根据程序,美国参众两院还要在次年1月6日举行联席会议,清点选举人团投票结果,宣布获胜者,至此新总统当选程序才算全部完成。但长期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就已成定局,选举人团投票和国会点票只是礼仪性的程序,并无实际意义。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神岩选举人票而当选。这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7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过三次。反对这种选举法者认为此系统并不民主,因为获最高民意支持者也许无法成为总统。支持此系统者则认为这种总统选举法可预防地域主义。因为在多州获得些微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可以胜过只在一州获得压倒性多数普选票者。所以为了获得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游液御票总共就是538票。
如果两大党总统候选人各获得269张选举人票或因有第三党候选人“入围”而导致无人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则总统人选由国会众议院决定。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纯凳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 。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禅裤昌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贺扒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国围绕新宪法的批准问题展开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1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 华盛顿在1789年成为美国第一任总统(其同时也成为全世界第一位以“总统”为称号的国家元首),在接连两次选举中都获得了全体选举团无异议支持,一直担任总统直到1797年。
美国革命就此结束。
1787年5月至9月,“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的和明确的目的”、“使全国体制足以应付政府的紧急事务和保全联邦”为名义,除罗德艾兰之外的当时美国12个州的55名代表会聚费城,由乔治·华盛顿任会议主席,经多方讨论、协商和妥协,制订出一部新宪法,即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这个定于1787年5月25日召开的会议,就是著名的费城会议,史称制宪会议。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是美国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事件。在费城会议中诞生的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美国及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历史背景-----
1783年9月3日,英国被迫承认美国独立,历时八年之久的美国独立战争结束。此时的美国,是战争期间十三州殖民地为了应付危机对抗英国而联合起来,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当时只有一个邦联大会,但是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统一的立法制度、有权的行政机构。邦联美利坚合众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一个松散的主权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各州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权力,中央政府形同虚设。对英战争胜利之后,各邦已开始不服从邦联政府的领导。并且,各邦之间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甚至在边界问题上剑拔弩张,违反了《邦联条例》原则,然而邦联政府对这些日益激化的冲突斗争,却是一筹莫展,往往只能作壁上观。此时之美国,只能说独立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是建国还没有成功。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虽然是美国诞生的标志,但并不是一部统一国家的宪法,《邦联条例》在许多方面起着消极的作用。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日益凸显。作为邦联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与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邦联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
在经济上,松散的政治联盟不能很好的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维护上层富人的利益。中央政府没有财权,也不能征税,无法维持一支常备军。各州自定关税和发行货币,阻碍了国内贸易的发展。并由此致使缺乏有效的经济运筹机制,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样的原因,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偿清。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又因严重的通胀率所造成巨大的影响。
对外关系上,软弱的中央政府无法维护本国权益,也无法得到他国的重视与尊重。中央政府无权规定全国统一的关税,无力保护本国工业。各国特别是英国商品大量涌进美国市场,严重威胁本国工业的发展。又游闹因很难代表各州与外国缔结商业条约,也使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欧洲一些国家窥见到美国正处在崩溃瓦解边缘,相应作出了自己对美的政策。很多明显不利于美国,甚至有些促使美国更倾向于分裂。
总而言之,四处设立的贸易关卡,几近泛滥的通货膨胀,严峻的土地分配任务,阶级矛盾的激化,加上英国等欧洲国家对年轻的美国所采取的敌对政策,使以联邦制的弊端为主诸多现实问题,开始赤裸裸地显露出来。这邦联时期,被称为美国历史上的“危急时期”。毫无疑问,这一切的根源在于邦联体制。显然当时松散的邦联政府形式已经不再适合时代的要求,现实是如何组建一个更加凝聚的中央政府。
1786年,美国爆发了谢司起义。虽然对当时的北美影响不算太大,但还是震清磨余动了美国社会的各阶层,其反映出来的问题却让人无法回避。谢司起义简单来说,是民众在社会经济领域争取国家民主化的一种表现。谢司起义虽以失败告终,但是引发了人们对当时北美经济状况、人民权利、对外关系的省思。“因为它集中地暴露了邦联体制下国家政府软弱无力的弊端”,“认识到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答滚推动下,各邦派出代表集会费城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强大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问题。独立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是建国没有成功,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费城会议实质上是北美独立战争的一种延续,只不过这次是靠谈判来进行。
各邦对此的重视程度不一。经过邦联大会的决议,各邦代表应于1787年 5月14日聚集费城,但由于有的邦没有按时派出代表,到5月28日还只有9个邦的代表抵达,会议正式开始。从各国派代表出席费城会议的态度中,已经表明这次会议的进展不会很顺利。最后参加会议的共12各州,罗得州“害怕实行中央集权”,拒绝派出代表。
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本来应有74人,但实际出席的代表只有55人,中途又有人离会,最后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只有39人。当时美国著名人物除了一些因为特殊原因未出席外,几乎所有的政治领导人都出席了会议。就出席会议代表年龄而言,多数与会代表是年轻人。这些人才华过人,富有创造精神,思想敏锐,其中许多人做过律师,熟谙法律,对启蒙时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有深刻的理解,熟知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洞察邦联政府的积弊,积极主张修改《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代表们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其中20人参加过各州宪法的起草,深通此道。有30人参与过各州立法机关,熟谙官场利弊,也为宪法制定打下了基础。这些代表们具有较高的素质,是费城会议能够冲破原来的设想限制,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难怪当时在巴黎的托马斯·杰佛逊认为,费城会议是一次“半神半人”的会议。
这些代表们除了具有较高的素质外,代表们的财产和经济状况也不容忽视。他们大多数人来自沿海地区的有产阶级。人们往往会认为这些代表制定出来的宪法主要是有产阶级联合起来制定的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文件。应该说,有产阶级通过制定宪法来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成分是事实存在的。但是,导致美国宪法的出台,绝不仅仅是这个原因,许多重要的因素在起着相当的作用。美国在“危急时期”面临的诸多问题是美国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由此为出发的宪法除了要迎合有产阶级的胃口外,也必须符合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需求。事实上,在制宪会议里,代表们没有作为经济集团联合行动,而是作为个人持有独立的立场。不过,从费城制宪会议的妥协来看,确实存在经济利益集团妥协的成分。然而,“起决定作用的是他们代表的州和地区的利益,而非个人的经济利益。”
费城会议选举了华盛顿为主席,并对会议的目的进行讨论。经过四天辩论,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修改邦联条例无济于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从而决定废除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
从5月19日开始,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转为制宪会议。自此,费城会议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转化,任务和权限由修约转变为制宪。费城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授权书都注明了会议的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使新条例更适于政府的需要和保护联盟。并且由于各盟国不仅仅在重视程度上不一,所以对派出的代表所规定的权限也不一。邦联大会限定这次会议的“唯一而明确的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有的代表也得到本邦议会的指示,只能参加审议“邦联条例”的修正案。然而,各邦的代表们的言行超出了他们的权限。代表们实际上另起炉灶,着手制定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宪法。正如日后麦迪逊说的,代表们 “抱着对本国的坚强信念”,把邦联条例搁在一边,径自考虑如何建立一个全新形式的政府。然而此时,“宪法”一词在美国仍然指的是邦联条例。所以,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是一次违反宪法的会议。
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由修改《邦联条例》的角色转化为制宪,体现了他们大无畏的精神。从中可以看到,这些代表们已经认识到,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更加重要。这些会议代表——美国的开国领袖,作出了这样一个明智的选择,决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命运的发展,影响了世界运转的行程。为何代表们在没经过本邦的授权同意,就胆敢擅自着手制定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宪法?依笔者之见,这与代表们个人素质及社会背景有着极大关联。在费城会议上,聚集了当时美国绝大部分的政治领导人物,他们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丰富的政治经验,这些因素足以促使他们可以抛开先前所规定的限制,较无拘束地对美国当时的主要问题进行更深的探讨和决策。再者,西方向来充满着民主自由的思想,社会可以容纳代表们在费城会议上作出另外选择的权力。并且,当时的各邦的相关制度不会给代表们带来太多的约束,代表们不用担心会为此付出什么责任。
费城会议上,代表们着手制定宪法,致使美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美国的建国过程竟是这样: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有政府和总统。”“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那里,都是先建国后制宪的。但正是在这种“倒行逆施”中,人类追求了上千年的宪政精神才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种精神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美国的建国过程便体现了这一精神,美国也确实是最地道的宪政国家。”(《一部宪法与一个国家》)
会议决定秘密进行,不准旁听,并禁止代表向外界透露会上的分歧,允许代表改变意见,会议对代表的发言也不做正式记录。之所以这样做,依笔者之见,是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和不受外界的干扰,鼓励人人自由发言,可以得到充分的自由讨论,以便达成协议,求得一个代表全体意志的共同方案,并防止日后有人借会议记录反对会议的结果。在经济压力、国家危机等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最重要的是,这与费城会议所扮演的角色转化有着重大关系。因为这次会议本来的任务和权限是修改《邦联条例》以应对邦联危机,部分代表们在来之前,所被授予的权限也是有规定的,但是费城会议的内容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动,就不能不注意这种信息转播开来会导致什么影响,说不定费城会议会就此而终止。事实上,在后来争取宪法批准的过程中,充满了辩论和斗争,其激烈程度和卷入的广泛性都超过了费城制宪会议本身。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费城会议之所以要秘密,是当时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在会议开始就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体现了参与费城会议的代表们的高明。在保密这方面,代表们做得相当好,作为会议主席华盛顿对此尤为重视。费城会议的发言记录相当少,其中最完整而又最可靠的是麦迪逊的笔记,作为一直保守了53年的秘密,直到1840年才发表。麦迪逊的笔记成为后人研究费城制宪会议的最权威资料。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大邦集团和小邦集团,奴隶主集团和工商业资产阶级集团,保守派与民主派,围绕各种问题展开激烈的斗争。
最突出的争端使围绕国会平等代表权问题而展开的。各个邦派来代表参加会议,原本就是为自己的邦谋得利益,而当时看来,似乎维持松散的邦联意味着最大利益。对于麦迪逊、富兰克林这些政治家而言,将当时松散的邦联组成一个更为紧密的国家实体,才是他们最终的目的。于是,在制宪会议过程中,先后出现了由弗吉尼亚的代表和新泽西代表提出的方案,这两个方案分别反映了较大的盟国和较小盟国的利益,产生了尖锐的分歧。
弗吉尼亚的代表就于 5月29日率先拿出了一个方案,实际起草人是麦迪逊。在讨论“弗吉尼亚方案”的过程中,大邦代表与小邦代表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对立,形成两派。后来,新泽西的代表佩特森突然提出了另一个方案。
讨论的结果,“新泽西方案”被否决,会议倾向以“弗吉尼亚方案”为基础进行修订。但是由于在关键问题上没有进展,即代表权问题,人口比例代表制和各州平等代表制两种意见各持一端,争执不下。
“弗吉尼亚方案”主要是明确主张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国家,在未来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上,这个方案赋予了联邦较大的权力。在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上,基本沿用了殖民地时期的体制。同时规定,联邦政府设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弗吉尼亚方案”明显地有利于将来的大州,尤其是大州将在联邦议会占据较多议席。从当时情况看,确立主权在联邦中央政府,各邦大多数都是同意的。“弗吉尼亚方案”产生的中央政府将是一个大州控制的政府,可能很强大,却肯定在争取批准的过程中遭到失败。
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基本体制问题上,两个方案没有重要区别,但在联邦议会的组成和联邦权力的运用问题上,新泽西方案另有主张。小邦的代表们显然担心这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将来被大州所控制会损害小州的利益。有的小邦如特拉华的代表在来费城参加会议时就接到本国议会的指令,应拒绝任何可能否定各州在国会的平等代表权的提案。
两个方案的利弊得失十分清楚,但是大邦和小邦互不相让。为什么他们要在一个似乎并非涉及实质利益的问题上如此固执已见,互不相让呢?依笔者之见,除了在国会的平等代表权关系到各邦及个人利益外,还有的就是尊严和地位对小州来说相当敏感和重要。因为当时一个邦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许多邦有着自己的宪法。虽然曾在独立战争中携手合作,但是在其他问题上依然保持着相当独立和民族观。
为打破议会代表比例问题上的僵局成立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折冲方案,由于康涅狄格的代表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故历史上把这个方案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案”。此方案再经过妥协,最终使双方认同。
费城会议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奴隶制问题和联邦政府的对外贸易权限问题。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南部诸邦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北部诸邦为此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达成妥协。会议决定把这个问题留到1808年以后去解决。这个决定,是根据当时情况作出的,无可厚非。但是,也正是由于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为后来引发南北战争的爆发埋下了伏笔。与奴隶制相关的另一妥协就是所谓“五分之三条款”。此外,还有一系列重要妥协。
费城会议就未来联邦政府的结构、组织如总统的设置、选举和职权,公民和各州的权利等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妥协。不过,相对来说,这些问题都无碍大局了,无论如何,随着参议院平等代表权方案被接受,制定新宪法的主要障碍便消除了。
费城制宪会议虽然一直在为联邦国家的代表权、奴隶贸易问题等进行了一定的争论不休,但是所制定的宪法在理论渊源上始终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由此制定出来的宪法,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并且在此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是: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民主原则。由此可见,启蒙思想在这次会议上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除了早期欧洲大陆那些睿智思想家们的启蒙思想外,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早期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经过各邦代表们关上门来不停的绞尽脑汁的分析辩论,在争吵了将近4个月后,终于制定出了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联邦制、政府权力制衡及人民主权等抽象理论变成了现实。在这部宪法里包含了以下宪政精神: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某处程度上来说,对于那个时代的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作为最为重要的历史事件,其重要性不亚于独立本身。
费城制宪会议起草的美国宪法,存在着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并成为各邦批准宪法过程时受到阻碍的重要因素。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这份宪法,由于缺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各州批准宪法的时候遭到了不小的阻力。某些代表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并非反对宪法,“而是认为宪法文本在批准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批评意见和新的建议,应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召开制宪会议第二次会议进行讨论,对宪法文本再作最后修订。”面对众多人士的强烈不满,联邦党人为了使新宪法顺利批准,不得不作出让步,允诺宪法一经批准,马上增补权利法案。后来,权力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补到宪法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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