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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的十四五规划里,明确了要“启笑早规划建设”地下轨道交通项目。不少网友问猛将兄怎么看,今天就简单再说说这个“老话题”。
银川要修地铁的消息,最早升禅可以追溯到2023年的7月,当时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银川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我市未来将建设6条轨道交通线路”。报道称——
市区线1、2、3号线为骨干线,4号线为辅佐加密线,市域线包括滨宁线(基地城区至宁东和滨河新区)和永贺(永宁县至贺兰县)线。线网总长227.8km,设站117座,换乘站17座。
说实话,猛将兄当时很不看好。
第一,就是钱!
地铁的造价多少?权威数据显示,一公里是5亿元左右。假设我们先试探性的修个20公里,比如从西夏区到兴庆区,权且当成一号线。那么,就要100亿元!
这钱,可以争取国家资金,但自己怎么也得拿出一半左右吧,就当是50亿元。
这笔钱,银川能拿的出来吗?
对于一般公共预算不到200亿元的银川而言,拿出50亿元修地铁,意味着在其他地方就要勒紧裤腰带。大家不要想着可以通过顺泊给银川地铁建设费用输血,地铁花的钱,没有经济实力很难完成。
这就好比,一个年收入3万的家庭,看着身边人都开几十万百万的车,非要咬牙去买个豪车,最后很容易把自己压垮。
第二,就是人!
银川的市区人口究竟有多少呢?
这个一直在互联网上有争议,抛去永贺两县灵武市,再不算农村户,这个数据有的说是100万刚过,有的说是150万不止。
但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就是,从2023年最初我们设计要建设地铁至今,银川的城区人口并没有出现大规模增加,甚至增长速度远逊于其他的一些周边城市。
银川统计年鉴显示,2023年,银川人口突破200万,达到了200.45万人,2023年这一数据才是225.02万人,市区人口为145万人(相比2023年增长了15万人)。
对于地铁而言,这一人数真的太少了,而且根据市区人口增长的速度(每年大概2万人左右),即便是五年后恐怕人数也难以突破160万人。
没有足够多的客流,修建地铁先花的钱不说,日后每天开通的亏损也是一个巨大的财政包袱。
一项地铁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拥有地铁的33座城市中,仅有4个城市勉强实现了收支平衡,其余的都处于亏损的状态。
财大气粗的城悄雀市,可以补而贴之;人口众多的城市,可以通过地铁经济弥补亏空。可银川靠什么呢?
公共事业的补贴,银川本身就捉襟见肘,再来一个地铁,恐怕更是雪上加霜。
事实上,按照国家对于地铁批准的标准,也无外乎以上两点。
城市GDP要达到3000亿以上,市区人口要达到300万人以上。
银川毫无疑问,距离这两个标准还有距离。
要猛将兄说,如果银川真的打算修建地铁,那么就要想办法去满足上述条件。
努力发展经济,多多吸引人来。
近些年,这两个指标都不是很乐观。人口增速缓慢,经济爬升吃紧,如今再说起修地铁的远景规划,似乎已不如五年前那样振奋人心了。
猛将兄在2023年11月曾预测,银川未来十年难修地铁,这也是这个公众号早期时写的内容。
如今看来,真希望能打脸。
打脸的基础还是那两个——钱、人!
如果这些条件真的满足了,那么银川真的可以预见有特别特别巨大的变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绝知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亮数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第十七条 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并键消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监督、处罚之。第六条 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审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已经审批的,应立即拆除。
(一)道路两侧已建成的永久建筑物之前地段;
(二)绿化用地;
(三)上、下水等管线上方;
(四)影响市容景观和交通安全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段;
(六)主要街道道路红线以内;
(七)高压线走廊;
(八)沟、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
(九)停车场;
(十)消防通道;第七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有地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临时建设用地位置、规模、使用期限、用途,并附建设工程平面图;
(二)审批机关指派专人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交主管领导研究审批,于15日内答复申请人;
(三)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交纳有关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放验临时建设工程灰线,核发《临是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八条 在审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时,涉及公安、交通、城建、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征得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审批。第九条 取得《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批准手续和签发证书自行失效。第十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以内(从发证之日计算)。期满后用地人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自行拆除,退还临时用地,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严禁改变批准用途和私自转让、买卖批准手续和证件,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颁布前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由使用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
(二)对已建成而未办理手续且暂不影响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按本规定申请补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手续;
(三)对原已建成并办理了临时建设和使用临时用地手续的按本规定重新换发《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
(四)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仍卜租未补办手续和重新换发“证书”的,按本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分别给予责令停建、期限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改变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
(三)期满未补办手续的;第十四条 买卖或转让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
00元至1000元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型灶兆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辩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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