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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号公告 国税2021年36号公告附件2

时间:2024-06-04 08:29:03 作者: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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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号公告 国税2021年36号公告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6号文件 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有哪些

一、应交增值税:

1、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二、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应交营业税。

四、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五、其他应交税费:

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解读: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吸收合并税务如何处理(吸收合并税务政策)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吸收合并税务如何处理,吸收合并税务政策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吸收...

1、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e79fa5e98193e4b893e5b19e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4、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5、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6、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7、(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8、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9、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11、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12、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13、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4、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15、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16、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17、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18、(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9、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1、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22、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23、(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2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5、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6、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27、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28、(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29、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主要内容: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0、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1、(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2、(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3、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4、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5、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36、(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7、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主要内容: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38、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9、(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0、(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1、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2、(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43、(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44、(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5、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46、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7、(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48、(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9、(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0、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51、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52、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53、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54、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55、(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6、(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7、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58、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59、(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0、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主要内容: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2、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63、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6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65、适用解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66、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21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1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54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1年11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自2021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公式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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